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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债必须合法

2000-02-1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关、张二人是生意场上的朋友,二人因经常有生意往来,关系也非同一般。1998年7月,关某因生意需要,急需一笔资金,就向张某借钱。言明3个月后还,张某二话没说,借10万元给关某。谁知,市场风云莫测,关某一场生意下来,亏了个血本无归。3个月后,张某向关某要钱,关某还了5万元,称没有钱了,下次再还。张某也知道关某做生意亏了,也就没有再追。1999年2月,张某又要关某还钱,关某则称没钱,以后张某再去找,干脆躲着不见。张某非常气愤,印了很多传单,上书“关某借钱不还,这种言而无信的人,天理难容。”并把传单散发到关某的住处或附近及商店所在地,给关某的名誉造成极大的损害。关某非常气愤起诉到法院,请求法院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200元。张某辩称,关某借钱不还,还躲着不见我,我传单上写的全是事实,因而不构成名誉侵害。法院审理认为,传单所写的虽是事实,但其客观上已对关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。最后,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,向关某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1600元。

时下,借钱不还的现象很是普遍,对此,债权人也用各种各样的手段予以对付,在此,提醒各位,在行使你追债权利的情况下,千万不要使用违法手段,否则,“受伤”的还是自己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规定,对未经他人同意,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、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,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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